广东德培律师事务所
当前位置: 主页 > 律师说法 >

违反公司法规定的股权转让程序的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时间:2015-04-11 16:57 作者:谢辉律师 点击:

      股权转让合同与股权移转(或股权实际交付)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行为,股权移转需要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包括股东名册登记和工商登记),股权变更登记是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内容,而非转让合同的生效要件。我国公司法未规定股权转让合同需办理变更登记方始生效。合同自双方协商一致即成立,如无其他限制规定,合同自成立起生效。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具有人合性(封闭性),这是股东之间设立公司的前提。因此,法律以优先权/同意权的方式维持这种人合性(但股份公司则不强调人合性,而是资本性)。
实际生活中,有的股东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或者其他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即与股东之外的第三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有时还存在受让人合同订立后已经进入公司行使股权的情形。那么,这种股权转让合同何时生效,股权转让合同效力与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或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关系如何?
      我们认为,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或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为相对无效合同。
      《合同法》第52条第1款第(二)项关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合同无效的规定,恶意串通,损害特定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为相对无效合同。股权转让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或行使优先购买权系法律规定,不存在转让人和受让人不知道的善意情况,违反法定程序转让损害了公司的人合性和信赖关系,也损害了其他股东的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符合相对无效行为要件。这种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或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和其他股东可以主张该合同相对无效。
 
撰稿:谢辉律师
咨询:13332831234
 
 
------分隔线----------------------------
栏目列表
值班律师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