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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债务如何转化为法律债务

时间:2015-03-11 10:39 作者:谢辉律师 点击:

      自然债权(自然债务),是指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债权,债权人只享有法律上的受领权和道义上的请求权。债务人没有履行义务的法律拘束力。可以说,自然债务只是一种道义上的义务,法律不对其进行调整。比如,超过了诉讼时效、执行时效的债权,就属于自然债权。

      关于自然债务转化为法律债务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有明确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上述法条应理解如下: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的自然债务,本来不能得到法院的保护,债务人没有履行的法律义务。但如果债务人向债权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则视为债务人放弃了诉讼时效抗辩权,这种放弃的意思表示,一旦到达债权人,即发生法律拘束力,且不得反悔,原自然债务立即转化为法律债务。请注意,义务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当事人的,债务性质即发生变化,并不以当事人之间形成合意为前提要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事项超过申请执行期限后又重新就其中的部分给付内容达成新的协议的应否立案的批复》关于“当事人就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事项超过执行期限后又重新达成协议的,应当视为当事人之间形成了新的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就该新协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立案受理的有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之规定,义务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当事人的,视为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了新的民事法律关系。债权人据此主张权利的,应该另行诉讼解决。


撰稿人:谢辉律师
咨询电话:1333283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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