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陷入困境的企业如何通过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破产保护)进行自救?

时间:2013-02-17 17:13 作者:谢辉律师 点击:

      陷入债务困境的企业,往往会被债权人追得焦头烂额,不断被债权人起诉、被法院查封执行,企业疲于应付。管理层和员工往往士气低落,看不到企业重新振作的机会。企业经营状况每况愈下,与其坐等破产清算,倒不如尝试主动申请破产清算(破产重整),在司法保护的情况下争取企业自救。

      一、法律为什么要设置破产重整程序来帮助、救助陷入困境的企业?
      《企业破产法》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
      破产重整,通俗讲,就是由法院主导、并对债务人提供一定的司法保护的情况下,组织各方当事人(债权人、股东、公司、战略投资人)协商谈判,通过相互妥协让步,共同努力对尚有盈利潜力的公司予以救助,避免企业破产清算,最终实现各方共赢的司法程序。
      简而言之,法律设置破产重整的目的,就是在于救助这些仍具有较好盈利潜力的困境企业,不希望这样的企业被破产清算。
      在申请破产清算(破产重整)之前,陷入困境的企业不坊问问自己:是否仍具备盈利能力、盈利前景?是否符合破产保护的适格范围?

      二、破产重整能够为困境企业提供哪些司法保护?
      为了挽救企业,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程序对困境企业提供了一系列的司法保护措施,因此,破产重整亦被称为破产保护。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之后的保护措施如下:
      (1)阻止所有的司法冻结查封和法院执行
      (2)阻止担保权人行使担保权
      (3)限制取回权人行使取回权
      (4)限制企业股东行使收益权
      (5)赋予破产管理人对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享有解除权,管理人行使这种解除权不属于违约行为,企业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债权人只能够依据公平原则,主张实际损失赔偿,属于普通债权。所以,这样的权利使管理人在谈判中享有主动权,可以使管理人解除所有不利的、无收益(或收益低)、成本大的合同,极大地改善企业的经营环境。
      (6)所有债务均停止计算利息、停止计算违约金(滞纳金),对于债务庞大的企业而言,停止结算利息和违约金(比如银行罚息、民间高息借贷)可以立即改善企业现金流,改善经营环境
      (7)重整方案并不需要所有的债权人全部同意,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只需要“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即可,在某种情况下,即使重整方案未能取得三分之二以上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法院仍可以强行批准重整方案。

          综上所述,破产清算法为仍具有盈利潜力的困境企业提供了一个司法保护、司法救助的平台,陷入困境的企业应该把握机遇,积极利用这一平台,为企业自救、各方共赢创造有利的条件。

   扩展阅读:陷入债务危机,如何设计债务重组进行自救?破产重整与重组的区别债务人提出破产重整申请时需要向法院提供什么材料“公司破产清算”专题——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什么责任?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如何审查债务人的财务会计报告?
 
撰稿人:谢辉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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