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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下落不明,法院无法依据破产法第10条通知债务人,是否需要采取公告通知?

时间:2012-11-12 10:47 作者:谢辉律师 点击:
债务人下落不明,法院无法依据破产法第10条通知债务人,是否需要采取公告通知?

      《破产法》第十条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依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以此保障债务人及时行使异议权。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债务人常常下落不明,导致人民法院无法通知。对此问题应该怎么办?是直接裁定受理申请人的破产申请呢,还是以公告方式继续通知债务人,以保障债务人行使异议权?在实践中有不同的理解。
      本律师认为,债务人下落不明导致人民法院无法依据破产法通知的,可以直接裁定受理破产申请,而无需采取公告的方式继续通知。理由如下:

      一、法律从来没有规定“无法通知的,应公告通知”,也就是说,无法通知的情形并不会必然导致公告。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通知”与“送达”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虽然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但法律从来没有规定“无法通知的,应公告通知”。所以,无法通知的情形并不会必然导致公告。

      二、债务人下落不明导致无法通知的现象,本身就是丧失商业信誉、具备破产原因的典型表现
      《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
      《公司法》第七条规定: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正常经营的公司必然具有住所和人员(组织机构),必然可以接收通知。如果一间公司无人员、无住所、下落不明导致法院无法通知,则责任完全在于债务人自身,同时“无人员、无住所、下落不明”的现象本身就是丧失商业信誉、具备破产原因的典型表现。

      三、如果采用公告通知,由于公告需要2个月以上的时间,则必然导致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被迟延,这与破产法第16、32条的立法精神严重相违。
      《破产法》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上述两条法律的立法本意在于对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进行限制,而限制但范围是以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开始起算。
也就是说,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越早,对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限制就越早,对债权人的救济作用就越大。反之,如果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约拖延,则对债权人的救济作用就越小。可以想象,如果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被拖延6个月,则第32条就完全丧失作用、形同虚设。
      所以,由于债务人的过错(债务人下落不明属于债务人的过错),而惩罚债权人(迟延受理破产申请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的逻辑是极其错误的,与上述法律的立法本意完全相悖。

      四、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还有一个公告程序,亦足以保障债务人行使异议权。
      《破产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
      根据上述法律,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还有一个公告程序。债务人如果对破产申请有异议,完全有机会提出异议。

      综上一~四,本律师认为债务人下落不明导致人民法院无法依据破产法第10条通知的,责任完全在于债务人,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无需采取公告方式继续通知。

 
撰稿人:谢辉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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