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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股权转让的风险(受让方的风险)

时间:2012-06-11 16:49 作者:谢辉 律师 点击:
      公司股权收购、转让出资的商业活动日益频繁,对于收购的一方而言,如果被收购的股权有瑕疵(比如出资不足、或抽逃出资),则收购方应否承担责任?对此,在司法实践中常有不同的理解、也有截然相反的案例。
      2011年2月1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九条对此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如果被收购的股权有瑕疵(比如出资不足、或抽逃出资),则收购方不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就是:收购方可以证明自己对该股权的可能存在的瑕疵已经尽到了勤勉、谨慎、合理的注意义务,因而证明收购方确实不知道该瑕疵的存在。
      所以,收购方想避免将来不必要的风险,提高自身的举证能力,就必须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对“自己已经尽到勤勉、谨慎、合理的注意义务”的事实和过程有所表述,并要求有关方(比如其他股东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此见证、担保。
 
撰稿人:谢辉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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