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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被吊销,股东没有及时清算,是否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时间:2013-06-27 10:57 作者:谢辉律师 点击:

案情简介:
被告潘某某是债务人广东省岭***有限公司的股东。债务人(广东省岭某某某有限公司)拖欠了原告(广东建***有限公司)在(2007)穗中法民五终字第1665号判决确定的工程款。由于债务人被吊销营业执照,下落不明,原告对债务人(广东省岭某某某有限公司)的股东潘某某提起诉讼,以股东没有及时履行清算义务为由,要求股东潘**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潘**辩称“公司作为具有独立人格的企业组织体,以公司所有的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公司虽在2008年1月被吊销营业执照,但仍具法人资格”。

法院认定:
    股东潘**未履行清算义务情形下,是否应当就债务人公司对原告所负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是本案的争议焦点。由于公司股东承担的清算赔偿责任在性质上属于侵权责任,依据侵权法原理,公司股东不履行清算义务的不作为行为造成公司财产损失,与公司债权人的债权得不到清偿的结果或利益受到侵害结果,应当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这是公司股东承担清算赔偿责任的必要条件。本案,第三人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未有发现第三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此情形并不能当然认为第三人的财产发生了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的情况。由于没有切实证据表明被告不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造成公司财产损失,从而导致了第三人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的情况发生,并侵害到原告对第三人债权的实现。因此,在本案中,被告不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与赔偿责任的承担,在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上缺失侵权结果和因果关系的环节。

裁判结果:
2012年11月,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债权人的要求公司股东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扩展阅读公司被注销吊销,能否追究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撰稿人谢辉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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