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德培律师事务所
当前位置: 主页 > 律师说法 >

我们需要法律的关怀

时间:2012-06-21 16:40 作者:郝振宇 点击:
        2000年8月,在西安电子科技大学上学的重庆青年赵川,放假回家时被派出所以嫖娼为由拘留,并遭到体罚和殴打,后交了5200元罚款才被释放回家。此事件经媒体报道后,引起社会强烈反响和广泛关注。教育部、公安部等部门领导先后批示:查清事实真相。后经查实,是派出所利用卖淫女“做路子”到集镇上指认嫖客,将赵川抓获,后又由卖淫女和发廊老板做假证,将赵川“嫖娼”的假案办“真”。
       真相大白后,派出所的有关责任人员分别被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至1年(《中国青年报》2001年1月5日报道)。
       2003年3月,在广州工作的大学毕业生湖北青年孙志刚,因为没有暂住证而被带到派出所,又被送到收容救治站。在救治站,孙志刚被打致死。此事件经媒体报道后,同样引起社会强烈反响和广泛关注,甚至已惊动了中央领导。今天,孙志刚案已有了一个结果,在法院对18名被告人认定有罪并判处死刑至有期徒刑的同时,有关部门对其他20余名有关责任人员也做出了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孙志刚的冤屈得以伸张。
      向赵川、孙志刚这样,经媒体报道,领导批示而迅速破获并及时严惩了犯罪分子的案件,在我们的身边常有所见。可是,没有经媒体报道和领导批示,我们所见不到的那些个“赵川、”“孙志刚”的案件又会是怎样的呐?假如,当我们自己一不小心也成了“赵川”或“孙志刚”时,我们会有那么幸运(大不幸中的小幸运)也会得到媒体的关注和领导的关怀吗?如果,没有媒体的关注和领导的关怀,那么这样的案件会是怎样的?不敢想象。
      赵川、孙志刚案件带给我们的不是那种看到被告人被惩处的欣喜,而是公民权利可能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的担心和迷茫。
      对涉及本部门人员违法、犯罪的案件,为什么司法机关总是要等到有了媒体的关注和领导批示后才能够及时履行职责,查办案件。司法机关本来是有着自己的办案规则的,那就是他们的法定职责埃依法办案,何须批示,而且如果不履行这一职责那是失职甚至是犯罪,可为什么还要经领导的批示呐?难道不履行法定的职责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不比不执行领导的批示的后果还要重吗?事实上可能的确如此,媒体舆论、上级领导的压力对他们来讲要比法律责任的压力还重要。不执行领导的批示直接面临降级丢官,不履行法定职责如果领导不管的话,谁又能怎样?你的案件我都办不了,我的“案件”谁又能办。
      类似这样的案件,司法机关执行的好象不是法律,而是某某部门、某某领导的批示。那么,如果没有媒体的关注和领导的批示,那些同样遭受司法机关不法侵害的人,那些我们无法看得到的“赵川”、“孙志刚”们,其权利就可能得不到保障,冤屈就可能得不到伸张。
      在法律本应为重的地方,但却如此苍白。
      难道,法律要靠领导的批示才能得以贯彻实施吗?
      真正的法治社会不应如此。
      如果说领导批示的目的是为了起到一个监督的作用,让司法机关及时地、更好地履行职责,以充分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那么司法机关法定的职责就起不到这一作用吗?事实上可能是没有起到这一作用,否则就不用领导批示了。
      这就是问题之结症,我们缺少法定的完善、有效的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机制和现在仍然根深蒂固的,官治重于法治的不良传统。
      对老百姓来讲,只有法律的关怀才是普遍的、每一个人都能够有幸得到的关怀,而媒体的关注、领导的关怀则是个别的、不是每一个人都会有幸得到的关怀。
      我们需要的是法律的关怀,因为所有的人都应该得到平等的权利保障。
      赵川和孙志刚都是大学生,这一特殊身份也是能够得到媒体关注的原因之一。然而,更多的人不是大学生而只是普通的人,其实,是“人”就足够了,在法律的意义上任何人都是相同、平等的。
      大学生也好,老百姓也好,每一个人都有平等的公民权利,任何人都有权利在法律的普遍关怀下,享受自由。

         广东德培律师事务所郝振宇
        
 
------分隔线----------------------------
栏目列表
值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