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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52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无效”属于相对无效的理解

时间:2017-04-17 09:11 作者:谢辉律师 点击:
合同法第52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无效”属于相对无效的理解
 
      恶意串通的双方当事人,互相串通所为的虚伪意思表示,在串通当事人之间发生绝对无效的法律后果。
     但在虚伪表示的当事人与第三人之间,则应视该第三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虚伪意思表示而发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1、当第三人知道该当事人之间的虚伪意思表示时,虚伪表示的无效可以对抗该第三人;
    2、当第三人是善意的,不知道当事人之间的虚伪意思时,由此而形成的合同并非必然无效。善意第三人主张合同有效的,则这种虚伪意思表示就有效,对串谋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善意第三人主张合同无效的,则这种虚伪意思表示就无效。至于善意第三人选择有效还是无效,应由善意第三人自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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