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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案件出庭作证程序指南(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4-09-01 10:34 作者:管理员 点击:
关于印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案件
出庭作证程序指南(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法院,本院刑一庭、刑二庭、少年庭、知产庭、审监庭:
为保证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进一步规范刑事案件出庭作证程序,确保刑事案件公正审理,现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案件出庭作证程序指南(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对在试行中遇到的相关问题,请及时进行归纳总结,并报市中院刑一庭。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374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案件出庭作证程序指南(试行)
 
为规范刑事案件出庭作证程序,确保刑事案件公正审理,打击犯罪、保障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法院准确认定刑事案件的事实,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本市两级人民法院应参照本程序指南规范出庭作证人员出庭程序。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出庭作证人员,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根据案件情况,依法需要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检验人、依法履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及专家证人等人员。
另案处理的同案人、被害人出庭作证适用本程序指南。
第三条 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出庭作证人员应当到庭,就自己所了解的案件情况或专门知识依法如实向法庭进行陈述,并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询。
第四条 人民法院应主动争取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配合,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根据职责督促出庭作证人员按时出庭,并确保其合法权利,依法保障出庭作证人员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
二、出庭作证人员范围及作证豁免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查明案件事实或定罪量刑具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通知相关人员出庭作证:
(一)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及鉴定意见等存在重大争议的;
(二)搜查、勘验、检查等侦查活动中形成的笔录及检验报告等存在争议或瑕疵,需要出庭陈述有关情况的;
(三)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
(四)同一证人的证言、被害人的陈述前后存在反复或矛盾的;
(五)证人证言之间、被害人陈述之间以及与其他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六)控辩双方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对鉴定人所作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
(七)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出庭作证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应当出庭作证的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强制其出庭作证:
(一)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及子女;
(二)证明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军事秘密及侦查秘密,不能对外披露的;
(三)因职务或工作原因知晓当事人隐私的医生、律师等专业人员,就该隐私可以不出庭作证,但所知晓的隐私影响到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等重大案件除外;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无法按照出庭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到庭的;
(五)因身患严重疾病、行为极为不便等障碍,无法按照出庭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到庭的;
(六)居所远离开庭地点且交通极为不便,或身处国外短期无法回国的;
(七)因其他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按时到庭。
三、出庭前程序
第七条 相关人员出庭作证,应由控方或辩方向人民法院提出。
人民法院认为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也可以根据案件情况,依照职权直接决定通知相关人员出庭出证,并告知控辩双方。
第八条 控方或者辩方应于庭审前十日或在庭前会议中向人民法院提出出庭作证人员申请,申请书应说明出庭作证的人员名单及详细通讯地址,同时说明拟要证明的事实及申请出庭作证的理由。
第九条 对于控方或辩方申请上述人员出庭作证的,一般应在三日内审查完毕。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必要出庭的,应当准许,并通知控辩双方。人民法院认为所申请的人员没有出庭必要或不适宜出庭的,应告知申请方不同意所申请的人员出庭作证。
人民法院审查是否准许控辩双方申请出庭作证人员出庭,应进行合议,相应告知及通知情况应记录在案。
第十条 人民法院一般应在庭审前五日将出庭通知书送达出庭作证人员。通知书应载明开庭时间、地址、案件当事人姓名、案由,并附权利义务告知书。
人民法院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及时通知出庭作证人员或上述人员拒绝出庭作证的,应将上述情形及时通知申请一方,并听取申请方的意见。
经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可以不出庭的证人除外。
对于因本指南第六条第(四)、(五)、(六)项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可以通过视频等方式进行远程作证。
出庭作证人员为人民警察、鉴定人或检验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同时向上述人员所在单位送达出庭作证告知书。
其他出庭作证人员请求法院与其所在单位协调出庭请假等事宜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但是需要采取保护措施的出庭作证人员,可不通知出庭作证人员所在单位。
四、法庭作证程序
第十一条 在庭审中上述人员出庭作证的,法庭应当首先核实出庭作证人员的身份、与当事人及本案的关系等,并告知出庭作证人员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控辩双方对于需要采取隔离保护等保护措施的出庭作证人员的身份等情况有异议,可以向法庭提出并要求当面核实其身份,法庭在确保出庭作证人员人身安全的情形下可予准许。
未成年人出庭作证的,应当有其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到场。聋哑人、外国人等有语言交流障碍的人员出庭作证的,应配有相应翻译。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对出庭作证人员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有条件的,可以采取视频等方式对其陈述、证言进行质证。
第十二条 出庭作证人员应当庭宣誓,并在保证书上签名,保证履行如实作证的义务及承担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第十三条 向出庭作证人员发问,应当先由提出申请一方进行,发问完毕后,经法庭允许,对方也可以发问,询问可以交叉质询方式进行。法庭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出庭作证人员发问。
对出庭作证人员进行询问,应当以与案件争议内容为限,对于与案情无关的,法庭可以根据控辩双方所提异议或主动加以制止。
控辩双方提问内容涉及出庭作证人员职务上应保守秘密的事项,而该事项对案件的定罪量刑没有重大影响的,出庭作证人员可向法庭说明理由,经法庭审查理由成立的,可以准许证人拒绝回答。
对出庭作证人员进行询问,不得使用威胁、引诱、侮辱及诱导性语言。
第十四条 控辩双方未提前申请而在庭审过程中要求提请新的人员出庭的,应当说明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和理由,并提供出庭作证人员的详细通讯地址等联系方式。
法庭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同意出庭的,应立即安排出庭作证人员出庭或作出延期审理的决定,并通知该出庭作证人员出庭作证;法庭认为理由不成立的,应当告知申请方不予准许。
第十五条 出庭作证人员除出庭作证外,在出庭前后均不得旁听案件的审理。多名出庭作证人员出庭作证时,法庭应安排依次出庭作证,并在出庭作证前后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
五、作证人员司法保护及补助
第十六条 可以申请出庭作证人员司法保护的范围:
(一)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的知情人员及侦查人员;
(二)涉及特定身份背景及个人隐私的相关人员;
(三)因出庭作证而使本人或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
(四)其他有充分理由申请司法保护的人员。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决定通知证人、鉴定人、检验人、被害人等出庭作证的,应当在通知的同时告知出庭作证人员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保护,并告知司法保护可供选择的具体措施。
第十八条 出庭作证人员在出庭作证前如认为需要人民法院采取司法保护措施的,应在开庭前三天书面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和具体要求。人民法院亦可根据案情直接决定对出庭作证人员采取司法保护措施。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收到出庭作证人员司法保护申请后应及时审查,同意保护的需明确具体的保护措施,并告知申请人及控辩双方;经审查不同意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依据出庭作证人员的保护申请或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分别或综合运用以下司法保护措施:
出庭作证人员使用与公众候庭区域隔离的候庭场所,出入法庭均使用与公众候庭区域隔离的专用通道,直接进入法庭内可对图像、声音进行技术处理的专设席位,或使用人民法院设置的出庭作证人员作证室,通过实时视讯传输出庭作证。
对于准许不公开个人信息的人员,法庭应当在开庭前提前核实其身份,对上述人员出庭作证的保证书不得公开,并在相关法律文书中对其姓名、住址、职业等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控辩双方应对因其履行职务而获知的采取信息保护措施的出庭作证人员个人信息承担保密义务与相应责任。
出庭作证人员出庭期间,经法院审查准许,可由法庭提供可掩饰出庭作证人员身形相貌的服饰并安排专门的车辆接送出庭,同时派法警进行人身保护。
对采取上述保护措施的出庭作证人员,视案件的具体情况可同步采取面部遮挡、技术变声、模糊影像等方式进行保护。
各人民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专门出庭作证人员作证场地,并配备、完善面部遮挡、技术变声、模糊影像、实时视讯传输等技术设备。
第二十一条 对采取司法保护措施的出庭作证人员在其作证完毕后,人民法院应保证上述人员在履行相应法律手续后先行安全离开法庭。
第二十二条 证人、鉴定人、检验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除采取以上保护措施外,根据案件情况,可与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协商采取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出庭作证人员及对其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等必要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 出庭作证人员及必要陪同人员可以就出庭作证产生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向人民法院申请补助,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补助。
人民法院所支出的补助费用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补助范围应以出庭作证人员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就餐费等实际支出为限。所申报的交通费、住宿费、就餐费补助标准参照受案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人员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
六、拒证、伪证的处理措施
第二十四条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强制证人出庭的,应当由院长签发强制证人出庭令。
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拘留的执行。
对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检验人等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应通报司法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该鉴定意见、检验报告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二十五条 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或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二十六条 对在出庭作证过程中作伪证的人员,由受理法院依法依规追究其个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受理法院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无正当理由拒绝作证或作伪证的出庭作证人员,不予经济补助。
七、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指南自下发之日起在广州市两级人民法院试行。本指南与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不符的,以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为准。
 
附件:1.人民法院证人出庭通知书
      2.宣誓词
      3.证人保证书
4.人民法院强制证人出庭令(存根)
5.人民法院强制证人出庭令
6.人民法院鉴定人(检验人)出庭通知书
7.宣誓词
8.人民法院出庭作证告知书
 
 
附件1
 
人 民 法 院
证 人 出 庭 通 知 书
(    )   法刑    初字第 号
            :
本院受理      (被告人)犯        (案由)一案,定于 年 月 日 时 分在第 法庭开庭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三款、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特通知你作为本案的证人准时出庭作证。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本院将依法强制你到庭。
注:
1、证人必须准时到达应到处所;
2、证人于规定时间携带出庭通知书及身份证、工作证来院报到;
3、证人收到出庭通知书后,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4、 地 址:                编:      
经办人:            联系电话:
 
 
 
 
                                       
 
(附:证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证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证人的权利
1、因出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请求予以保护。保护措施包括隔离保护、信息保护及人身保护等措施。
2、出庭作证时,对提问内容涉及出庭作证人员职务上应保守秘密的事项,或使用威胁、引诱、侮辱及诱导性语言的,可以向法庭提出,经法庭准许,可以拒绝回答。
3、可以向法院申请补偿因出庭作证而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就餐费等费用,并提供相应的单据。
证人的义务
1、经人民法院通知,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2、证人应当就所知道的案件事实,如实地提供证言,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
3、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拘留。
4、经人民法院通知出庭后,未经法庭允许,不得接触案情资料或私下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不得在出庭作证前后旁听所出庭作证案件的庭审。
附件2
 
宣 誓 词
 
我作为本案的证人,保证向法庭客观、如实、全面陈述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如有意歪曲事实、作虚假陈述的,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宣誓人:
 
 
 
 
 
 
 
 
 
 
 
 
附件3
 
证人保证书
 
 
姓名:        性别:    年龄:       民族:
工作单位及职业:
与本案当事人关系:
我作为本案的证人,保证向法庭如实提供证言,如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愿负法律责任。
 
 
                            (签字)
 
                                
 
(此件签字后入卷)
 
附件4
 
人 民 法 院
强制证人出庭令(存根)

 
 
(    )穗 法刑 初字第 号
 
 
本院受理                  一案,已通知        作为本案证人准时出庭作证,届时被通知人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特派      (执行人员的职务、姓名)强制被通知人到庭。
此令。
 
 
院长                
                                            
(院印)


 

附件5
 
人 民 法 院
强制证人出庭令

 
 
( )穗  法刑 初字第 号
 
    
本院受理                一案,通知你于        年 月 日依法出庭作证,你无正当理由未出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特派         (执行人员的职务、姓名)强制你出庭作证。
此令。
 
 
 
 
 
院长                
                             
(院印)
 
 
附件6
 
        人民法院
鉴定人(检验人)出庭通知书
( )穗 法刑 初字第 号
            :
本院受理         (被告人及案由)一案,定于 年 月 日 时 分在第 法庭开庭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三款、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特通知你作为本案鉴定人(或检验人)准时出庭。
 
注意事项:
1、鉴定人(或检验人)必须准时到达应到处所;
2、鉴定人(或检验人)于规定时间携带出庭通知书及身份证、工作证来院报到;
3、鉴定人(或检验人)收到出庭通知书后,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4、本院地址:                编: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附:鉴定人、检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鉴定人、检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鉴定人、检验人权利:
1、有权查阅与鉴定、检验有关的案卷材料。
2、有权保留自己的鉴定、检验意见。
3、对于鉴定人、检验人职权范围外或与鉴定、检验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
4、有权依照自己的学识、经验,平等独立地发表鉴定、检验意见。
鉴定人、检验人义务:
1、依照法定程序,遵循专业规范和科学规律作出鉴定、检验意见。
2、对鉴定、检验意见形成的过程、科学依据及相关专业知识,应作出必要的说明和解释。
3、故意作虚假鉴定、检验或陈述的,应负法律责任。
4、对在鉴定、检验过程中接触到的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不能公开的鉴定材料,必须严格保密。
5、鉴定人、检验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无法出庭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说明原因并申请改期;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人、检验人,人民法院将通报司法行政机关或有关部门。
 
附件7
 
宣誓词
 
我作为本案的鉴定人(或检验人),保证向法庭客观、全面、如实地说明鉴定(或检验)结论。如有意歪曲事实、作虚假陈述及鉴定(或检验)的,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宣誓人:
 
 
 
 
 
附件8
出庭作证告知书
( )穗 法刑 初字第 号
          (单位名称):
本院受理 (被告人及案由)一案,定于 年 月 日 时分在第 法庭开庭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特通知你单位 作为本案的       (证人、鉴定人或检验人)出庭作证。出庭作证系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请予以协助其办理请假等事宜,并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375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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