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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揭穿公司面纱的常见问题

时间:2014-07-04 10:45 作者:谢辉律师 点击:

      一、什么是揭穿公司面纱?揭穿公司面纱与追究公司股东承担责任有什么区别?
      所谓揭穿公司面纱,就是揭开公司人格的一层面纱,把隐藏在面纱后的股东找出来,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揭穿公司面纱的最终诉求是突破股东对公司的有限责任。
      揭穿公司面纱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追究公司股东承担责任,但追究公司股东承担责任并不等同于揭穿公司面纱。比如,股东因违法分配公司财产而被要求返还违法分配利益之诉,其目的在于维护公司资产的完整性,维护公司正当的分配秩序,并不是排斥股东的有限责任。
 
      二、揭穿公司面纱与“公司人格否定”的区别
      如前所述,揭穿公司面纱追求的是突破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而“公司人格否定”所追求的是消灭公司的法人人格,使公司失去作为法律主体的资格。
      “否定公司人格”,既包括追究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也包括维持股东有限责任的情形。比如,设立时提供虚假资料导致公司设立无效、或者没有达到法定的最低注册资本导致法人资格被否定的,此时公司设立无效、法人资格自始无效。因此所有公司债务均由设立股东承继,这就属于“否定公司人格”同时可追究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又比如,公司因违法行为而被吊销营业执照的,随之产生的法律后果是解散清算,但仍然维持股东有限责任,并不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这就属于“否定公司人格”但不必然排除股东有限责任的情形。
      所以,“揭穿公司面纱”所追求的并不是“否定公司人格”,“揭穿公司面纱”与“否定公司人格”并不是同一个概念。
 
      三、揭穿公司面纱的常见情形,有以下3种:
      1、股东人数不足或公司资本严重不足(低于法定最低标准),导致公司人格被否定的,股东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见上述第二点)
      2、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混同、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的,可视为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1)人格混同、意思混同
      按理说,公司具有独立法人人格,其经营行为应体现公司的独立意志。但实际中,公司的业务与股东的业务往往具有一体化的特点,如同一套人马、同一办公场地,两者互为代理,无论是与公司交易还是与股东交易,最后是混同结算,混同支付。在外人看来,与公司交易还是与股东交易,并没有实质区别。公司经营行为体现的是股东意志还是公司意志难以区分,体现的是股东利益还是公司利益亦难以区分。
      2)财产混同,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一体化,致使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难以分辨。
      例如,公司没有会计账目,致使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难以分辨;又比如,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交叉持有、互为处置、互为所用,费用互为摊销,难以区分、难分彼此。
      在第三方看来,公司的资产即为股东之资产,股东之资产亦可谓公司之资产,无论是与股东交易还是与公司交易,这些混同资产均可以视为其债权的有效担保。
      3、因公司故意的违法经营行为而发生债务的,股东应承担连带责任
      设立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立法本意是保护善意的投资者,通过免除投资者的后顾之忧来鼓励投资、促进经济繁荣。但如果公司股东一方面利用公司实施故意的违法经营行为,另一方面又利用股东有限责任制度,试图逃避制裁的,则应揭穿公司面纱,让股东承担责任。进一步阐述如下:
      公司虽然具有法律人格,但公司并不是自然人。公司的一切经营行为一定是由具体自然人(股东)决策、并由具体自然人完成的。也就是说,当公司作出违法犯罪行为的时候,一定是被自然人操控的。此时,公司实际上就是一个被股东操控的工具,股东操纵公司进行违法经营,并从违法经营中获得利益。或者股东对公司的违法经营无动于衷(虽未积极决策参与,但知情不报、不阻止、放任发生)。
      在这些股东看来,公司从事违法经营的法律后果,大不了就是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解散清算。至于股东,则可以凭借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保护而高枕无忧。
      由此可见,如果允许有限责任制度对恶意投资股东进行庇护,显然偏离了法律设立股东有限责任制度、保护善意投资者的立法初衷,助长了公司违法犯罪,成为恶意投资者损害社会利益逃避制裁的工具。
      对于股东操纵公司进行违法经营的,除了通过上述“揭穿公司面纱”追究股东责任之外,还可以通过控诉股东与公司共同侵权、赔偿债权人损失的途径救济,具体法理逻辑完全可以参照《公司法司法解释2》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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