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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治安管理制度中的以赔代罚制度

时间:2012-09-28 22:22 作者:谢辉律师 点击:
      2005年8月28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定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笔者认为,在新颁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立法者首次明确了治安管理案件中的“以赔代罚”制度,这对于受害人得到及时、足额的赔偿救济是非常有利的,具有极好的现实操作性,是立法上一大进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法条通俗讲就是“先调解、后处罚,并且以调解的结果作为处罚与否的直接依据”,体现了立法者鼓励侵权人与受害人之间以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的立法意图。
      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没有确立“以调解结果作为处罚与否的依据”这样的制度,实践中的情况就是:当侵权案件发生后,侵权人对与受害人的调解往往消极对待,调解成功与否,对侵权人没有任何不利的影响。调解不成功的,受害人只能通过提起民事诉讼来解决,花费巨大的诉讼成本,劳心劳力,艰难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很多情况下,维权成本远远大于被侵害的利益)。这样的立法缺陷致使受害人无法得到及时的救济,并承担了昂贵的维权成本,很多情况下,受害人只能选择不了了之,侵权人最终得以逍遥法外。
      新颁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确立了“先调解、后处罚,并以调解的结果作为处罚与否的直接依据”制度后,可以预见,将彻底扭转受害人的不利局面。侵权人如果不接受受害人的调解方案,就要受到治安处罚,例如:双方吵架,一方冲动起来把别人的手机砸了,被砸手机价值2000元。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49条的规定,“故意毁损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以下拘留”,如果双方调解不成,肇事侵权一方将被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的行政拘留,在这种情况下,侵权人势必非常积极联系受害方,主动赔偿,以期得到受害人的谅解。而受害人除了请求赔偿损失之外,还可以请求额外的惩罚性赔偿,例如要求侵权人赔偿2台手机的价值以示惩罚,侵权人考虑的5日~10日治安拘留的威慑后果,也会心甘情愿地接受惩罚性赔偿。可见这样的制度使受害人处于主动的位置,有利于得到及时救济,同时使侵权人积极承担违法后果,受到惩罚教育。
      今天,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人们不必再自认倒霉,运用法律武器,引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使自己得到充分的赔偿,让侵权人受到制裁。
撰稿人:谢辉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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