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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解除了父母们为子女买房的后顾之忧

时间:2012-06-10 16:23 作者:谢辉 律师 点击:

      当下物价飞涨,父母们用毕生的积蓄买套房子,既可以保障抗通胀,又可以帮助子女安居乐业,一举多得。所以,很多父母非常愿意为子女出资购买房屋。考虑到随时可能出台的遗产税,又考虑到父母年纪日益增长、管理房屋确实不便等因素,很多父母会直接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
      但是,父母们随之面临一道难题,或者说面临一定风险。因为: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父母赠与给自己子女的房屋将成为子女的夫妻共同财产。面对社会日益高企的离婚率,如果一旦子女离婚,子女的配偶将拿走该房屋的一半,这显然强烈违背了父母们的意愿,成为父母们内心挥之不去的一道阴影。
      当然,父母们也可以采取一定的措施来防止这种风险的发生。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父母在赠与给自己子女房屋的时候,只要书面声明该赠与的受益人仅仅是子女一人而不包括其配偶即可,为了增强这份声明的证明力,这份声明往往需要办理公证手续。
      但是,中国人自古就有谈钱伤感情的习俗。如此直白的声明,意思就是告诉子女的配偶不要觊觎这些财产,这样的声明给人的感觉好像儿媳女婿随时在窥视老人财产,被人小心防范,这不仅严重伤害了父母与儿媳女婿的感情,而且也会造成子女夫妻不和。倘若出具了如此尴尬的声明之后,父母们将来如何与儿媳、女婿和谐共处呢?所以,大多数的父母是不会出具这样的声明的。至于风险,父母们普遍心态则是“将来再说吧,也许子女一辈子不会离婚”。
      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彻底解决了父母们为子女买房的后顾之忧。该解释第七条直接规定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屋,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属个人财产。于是,父母们的以上种种顾虑风险随之化解,这样的解释完全符合了父母们的真实意愿,保护了父母们的利益。但是,父母们仍应妥善保管由其实际支付房款的所有银行转账凭证和记录,以防备将来必要时向法庭提供相应的证据。

 
撰稿人:谢辉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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