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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度广州某局级领导780万元职务犯罪案件

时间:2015-03-03 11:18 作者:欧卫安律师 点击:

 
判决书: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2)汕中法刑二初字第28号
被告人:胡某某
公诉机关: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欧卫安律师
案件简述: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以汕检刑诉[2012]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于2012年
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先后于2012年9月25日、2013年1月18日在广州铁路
运输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审理期间,公诉机关于2013年2月5日向本院提交《关于被告人胡某某巨额财产来源不
明数额补充认定的情况说明》,变更指控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数额。故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7日、4月2
5日在广铁中院审判法庭分别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05年到2011年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利用其工作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了贿赂共计人民币22万元。
二、2005年到2011年间,被告人胡某某在担任某市卫生局医政处处长期间,以他人名义存有巨额财产,共计人民币
6183329.07元,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无法说明其合法来源。
2013年2月5号,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根据经开庭质证的侦查机关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补充调取的证据以及辩护人欧卫
安律师提出的证据进行重新核定,将原指控被告人胡某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数额人民币6183329.07元变更为456865.70元。
公诉机关在第四次开庭时同意辩护人当庭提出456865.70元应减去侦查机关漏计的被告人胡某某之妻邝某某2011年1月至
4月工资奖金收入人民币63891.26元的意见,并将指控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人民币456865.70变更为392974.44元。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其担任某市某局处长期间,在为广州市某医院增设
妇产科的过程中提供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该医院投资人许某某贿赂款人民币2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胡某某
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司法机关查明扣除部分财产后,差额部分仍然巨大,已构成巨额财
产来源不明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罪名成立。鉴于在侦查机关
对其涉嫌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立案侦查后,能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事实,具有自由情节,依法可予减轻处罚。被告
人胡某某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
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罪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
款和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
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一百八十七条和《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七十八条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某犯受贿罪,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总和刑期有
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4月15日至2013年10月
14日止。)
二、财产差额部分人民币392974.44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胡某某780万元职务犯罪之数罪并罚判决后即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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