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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担心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于是要求债务人将全部机器设备设定抵押,为原本无担保的债权设定了新的抵押担保,最终法院认定抵押担保无效

时间:2015-10-19 23:16 作者:谢辉律师 点击:
案情简介:
      2013年12月之前,原告皮可威公司对被告广州天祥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享有30多万的货款债权。
      2013年12月,被告郭某对被告广州天祥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享有50多万的借款债权。
      被告郭某为了保障自己的债权得以实现,遂要求被告广州天祥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将全部机器设备设定抵押担保。2014年1月17日,被告广州天祥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将全部机器设备抵押给被告郭某。
      2015年,由于原告的债权难以实现,故起诉被告郭某、被告广州天祥皮革制品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两被告之间的抵押担保无效。
 
律师点评:
      我们接受原告皮可威公司的委托,将原告皮可威公司的观点归纳如下:
      被告郭某债权形成时间是2013年12月5日,而两被告设立动产抵押的时间是2014年1月17日。由此可见,被告郭某的55万元借款发生在前,被告天祥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发生在后。
      被告郭某在庭审中承认“考虑到被告天祥公司经营困难,于是要求被告办理抵押登记”。也就是说,两被告明知被告天祥公司负债累累、经营困难的情况下,明知天祥公司还有其他债权人的情况下,要求天祥公司将全部机器抵押给了被告郭晶一人,两被告明显具有互相串通的故意,严重损害了被告天祥公司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两被告在被告天祥公司经营困难的情况下,将全部机器抵押给了被告郭晶一人,为原本无担保的债权新设了抵押担保,客观上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而将其全部财产抵押给其中一个债权人是否有效问题的批复》“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时,而将其全部财产抵押给其中一个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应当认定该抵押协议无效。”之规定,法院最终确认两被告之间的抵押关系无效。
 
经办人:谢辉  律师
咨询电话:13332831234
电子邮箱:xhls@vip.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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