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单方面承诺履行债务,具有法律约束力
时间:2013-09-11 17:01 作者:郭忠革律师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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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穗海法民二初字第1266号
原告:广州某某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郭忠革、于丹阳,均为广东德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某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原告广州某某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某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利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公司于2002年1月28日与某某区文化局签订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某某区文化局委托我公司对宝岗大道南北广场三、四楼装修工程进行监理,监理费为80000元。工程完工后,某某区文化局没有支付该监理费。被告表示同意还款,但被告一直没有偿还,故要求被告支付监理费80000元,及支付从起诉之日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实际清偿时止的利息。
被告辩称,我公司尚欠原告工程监理费80000元属实,由于我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故只同意支付40000元。
本院查明,原告于2002年1月28日与某某区文化局签订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某某区文化局委托原告对宝岗大道南北广场三、四楼的装修工程进行工程监理,监理费为80000元。工程完工后,某某区文化局没有支付该监理费。2006年4月被告向原告出具《关于宝岗大道南北广场三、四楼文化局装修工程监理费问题的函》,表示关于宝岗大道南北广场三、四楼文化局装修工程监理费8万元一事,按上级批示,待收回海珠城广场收益或江南公司转让款后,支付该监理费8万元。被告出具该函后一直没有支付过监理费给原告。
本院认为,某某区文化局尚欠原告的工程监理费80000元,由于被告出函表示由其承担,因此,被告的行为属于债务的加入,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工程监理费8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被告以资金困难只同意支付40000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由于被告没有意思表示同意支付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 0日内支付工程监理费8 00 0 0元给原告。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逾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
本案受理费900元,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本案判决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同等金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周利平
二〇一三年 八 月三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黎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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