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德培律师事务所
当前位置: 主页 > 案例点评 >

拍卖不交吉的房屋,新业主能否要求原业主限期搬迁?

时间:2012-06-10 14:54 作者:谢辉 律师 点击:
案情简介:
由于债务人万某没有依法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天河区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拍卖其自住的房屋。经公开拍卖,该房屋由吕某竞投购买。
吕某支付了全部购房款、拍卖佣金后,天河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2日《民事裁定书》,裁定:原债务人所有的房屋归吕某所有。随后,吕某到房管部门办理了产权转让登记手续,领取了《房地产权证》。
拍卖成交之后,吕某曾多次联系原业主万某,要求万某限期搬迁。但万某认为新业主吕某是以不交吉价竞得该房屋,无权要求其搬出,遂拒绝。
于是,吕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万某限期搬迁,并支付其占用期间的房屋使用费(租金)。

法院判决:
法院最后支持了新业主吕某的请求,判决原业主万某限期(1年)迁出该房屋,并按照政府部门评定的同地段同类同期私房住宅成本租金标准,向新业主吕某支付房屋使用费。

律师点评:
1、新业主取得人民法院关于房屋过户的裁定书,并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领取房屋权属证书后,新业主已经取得物权法意义上的完整产权。
2、原业主与新业主之间并没有订立房屋租赁合同,根据物权的绝对性、排他性,新业主有权要求原业主限期搬迁,但考虑到原业主的经济状况,以及新业主是以不交吉价竞投的客观事实,人民法院可以酌情确定原业主搬迁的具体期限。
3、根据公平原则,原业主违背新业主的意志,继续占用房屋的行为,对新业主的合法产权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对此,应该支付合理的房屋占用费(即侵权赔偿)。
 
经办人:谢辉  律师
咨询电话:13332831234
邮箱:xhls@vip.163.com  
 
------分隔线----------------------------
栏目列表
值班律师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