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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了多年的商铺被法院查封,能否要求解封?

时间:2012-06-10 14:08 作者:谢辉 律师 点击:
案情简介:
      2002年12月20日,叶某与发展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认购广州市一德路某玩具广场的一间商铺,一次性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以及交易税费,2002年12月24日办理了收楼手续。
      由于发展商没有依法即使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越秀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8日查封了该商铺。
      于是叶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解除查封。

法院裁定:
      法院认为:在法院查封之前,叶某就已经购买并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且办理了收楼手续,叶某对该房屋未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没有过错,最后支持了叶某的异议请求,裁定解除对商铺的查封措施。

律师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根据合同约定被执行人保留所有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由第三人在合理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交付全部余款后,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第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准业主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并已经办理了收楼收续的,如果准业主对未办理过户登记没有过错的,那么人民法院不得查封。
如果准业主支付了部分购房款并已经办理了收楼收续的,准业主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向人民法院支付剩余购房款后,人民法院收取剩余购房款也应该裁定解除查封。
 
经办人:谢辉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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