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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不给租金发票,租户能否拒绝交租?

时间:2012-06-10 13:43 作者:谢辉 律师 点击:

      案情:
      业主黄某将房屋出租给广州市合*发展公司,双方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自2009年6月1日起至2013年5月31日止;月租金为22000元。租约履行前期,租户按时交纳租金,业主收取租金后出具收据,双方无异议。2个月后,租户要求业主提供租金发票,业主一再推延。租户认为,出租人收取租金应按规定向承租人出具发票。由于业主没有出具发票,租户据此有权拒付租金。于是,租户开始拒绝交租。业主为追讨租金,于将租户告上法庭,请求判令租户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并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在租赁关系中,出租人的主要义务是将房屋交给承租人使用,作为对价,承租人的主要义务是按时交租。出租人已将房屋交承租人使用,完成了合同的主要义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支付租金的义务。所以,从民事关系、合同关系讲,出具发票不是支付租金的等价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出租人出具发票应属于行政管理义务。如果公民违反行政管理义务,行政机关会依据行政管理法规进行处罚,一般情况下,这种行政违法行为不会直接改变民事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最后,法院判决:租户应该按合同约定向业主支付租金并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评析:
      根据《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法院最后支持了业主的请求。由此可见,如果租户认为租金发票是极其重要的,业主不提供发票就不能支付租金,那么租户就应该在租赁合同明确约定“业主不提供发票租户就有权拒付租金”的特别约定,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撰稿人:谢 辉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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