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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书面约定公司利润由股东按股权比例直接分配,被法院认定无效

时间:2012-06-03 12:25 作者:谢辉 律师 点击:
案情简介:
    广州BL有限公司、颜某某是台山市诚信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下简称“驾校”)的股东,分别持有驾校55%和45%的股权。两股东协商一致,决定将驾校交由广州BL公司承包经营,双方股东签署《关于驾校承包经营的协议书》,约定:在承包期限内,负责经营的股东(广州BL公司)必须确保驾校年度利润为46万元,如果实际利润不足46万元,则由BL公司弥补,如果驾校年度利润超过46万元,则超出部分作为承包经营的报酬归广州BL公司所有。对于驾校的年度利润46万元,每月分配一次,其中颜某某可得利润为:46万元×45%股权÷12个月=17250元。
    《关于驾校承包经营的协议书》签署后,因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在诉讼过程中,负责经营股东广州BL有限公司主动要求向股东颜某某支付月利润17250元,股东颜某某当然也同意。
 
法院判决:
    台山市人民法院认为:驾校是独立的公司法人,具有独立的财产权。广州BL有限公司在承包经营期间确保驾校保持46万元的年度利润,这46万元的利润应认定为公司利润,属于公司财产。原被告作为驾校的股东,必须尊重公司的独立人格,不得随意处置公司的财产。根据《公司法》第八章的规定,当年利润首先需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然后缴纳所得所后,再从税后利润提取法定公积金,对于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可以由股东分配,但仍需缴交红利税,由公司代扣代缴。因此,本案股东关于直接分配公司利润的约定与国家法律规定相冲突,损害了公司的独立财产权,属无效约定。
    最后,法院判决不允广州BL公司、颜某某按月分配驾校的利润。
 
律师点评:
    如果按照广州BL公司、颜某某的内部约定执行,假设驾校年度利润为46万元,由股东每月分配一次,其中颜某某可得利润为:46万元×45%股权÷12个月=17250元。
    如果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操作,假设当年驾校年度利润为46万元,则扣除企业所得税约25%后,则税后利润为39.1万元,再扣除法定公积金10%,剩余可供分配的税后利润为35.19万元,其中个人股东颜某某可得年度分红为:158355元,该分红依法缴纳20%的红利税(由公司代扣代缴),最后,个人股东颜某某实际到手的年度红利为126684元,相当于每月10557元。
    显然,股东之间的内部约定与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相冲突,损害了国家税收利益和公司的法人人格,这样的约定当属无效约定。
 
经办律师:谢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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