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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

时间:2012-05-25 14:41 作者:郭忠革律师 点击:
一、定金的概念:
         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又称保证金。
 
  给付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给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接受方。
二、定金的特征

根据民法的有关理论,定金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1、定金具有从属性。
 
  定金随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随着合同的消灭而消灭。
 
  2、定金的成立具有实践性。
 
  定金是由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但只有当事人关于定金的约定。而无定金的实际交付,定金担保并不能成立。只有合同当事人将定金实际交付给对方,定金才能成立。
 
  3、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
 
  只有在合同成立后,未履行前交付,才能起到担保的作用。因此,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
 
  4定金具有双重担保性。
 
  即同时担保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债权。就是说,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丧失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则应双倍返还定金。
三、定金的作用和性质
1、担保合同履行,属于债的担保。
 
  2、证明合同成立。具有相对独立性。 
 
  3、有预先给付的性质
 
  4、定金属于违约定金
四、定金的数额
1、定金的数额原则上是由当事人约定的,但担保法对其最高限额又作了限定,即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的 ,超过的部分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意图显然是限制给付数额过大的定金 ,将定金的惩罚限定在一定的限度内。
 
  2、法解释第119条规定,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 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该规定说明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只有定金交付另一方当事人接受后,定金合同才成立。
五、定金罚则
1、定金罚则具体内容
 
  给付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2、定金的适用需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2.1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需要定金的实际交付。
 
  定金如未实际交付的,在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或者不订立主合同时,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2.2主合同必须有效。
 
  这是由定金合同的从属性所决定的。如果主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即便当事人已有交付和收受定金的事实,也不能适用定金罚则。但是,当事人可以约定定金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即主合同无效定金合同却不一定无效。
 
  2.3当事人不履行债务且无法定免责情形。
 
  3、《担保解释》对适用定金罚则的几种特殊情况作出的规定:
 
  3.1视为不履行被担保的债务的情况。
 
  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2 不完全履行合同时的定金罚则。
 
  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3.3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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