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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小云与广州市建筑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时间:2016-01-07 17:07 作者:管理员 点击: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270号
原告付小云,住湖南省洞口县。
委托代理人徐晓彦,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系广州市法律援助处指派。
被告广州市建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陈朝平。
委托代理人郭忠革、于丹阳,广东德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付小云诉被告广州市建筑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付小云诉称,其系被告的员工,在职期间于2014年3月21日受伤,故请求法院确认原告自2014年3月6日至2014年9月4日期间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
被告广州市建筑置业有限公司辩称,原、被告之间仅存在建筑工程承发包的关系,并不存在劳动关系,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1日,付小云在广州市建筑置业有限公司承建的75中省艺师分校收购改造工程(新建教学楼)施工时不慎从木梯上滑倒致左脚受伤。2015年4月17日,付小云以广州市建筑置业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该委于2015年6月24日作出穗劳人仲案【2015】1624号《仲裁裁决书》,驳回付小云确认劳动关系的请求。
原告为证明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提交了下列证据:1、75中学施工人员出入证,用以证明原告2014年3月6日入职,3月11日正式进场施工,任职泥水班组施工员。2、核算表,用以证明被告交由原告签名确认的泥水班组施工的具体项目、数量及工人工资总额总计304474.11元。3、考勤记录本,用以证明原告工作开始、截止时间及原告的工作是由被告来考勤确认的。被告的质证意见是:证据1真实性确认,但该出入证并非我方核发,而是由工程业主75中学核发,仅是出入证,是75中基于学校安全管理的需要,并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证据2真实性确认,是工程款核算单,是原告完成其所分包的所有工程后,原、被告双方对其施工的内容、金额进行的确认;从该表可以看出原、被告核算的内容是以工程项目数量、单位、总价的形式进行核算,是典型的工程承发包关系结算的表现;其中手写的总借支179800元,就是我方刚才所述原告不定期借支生活费,在原、被告结算工程款的时候扣除了;还有手写的转账94674元,还欠30000元,其中94674元就是工程核算总额减去借支款项后将94674元转账给原告,由于工程质量问题所以还有30000元未支付;该单第16项的计时工,是因为承包范围中包含有计时算工程款的,工程有个别部位需要另外做,按工程量很难算,只能按计时来算,与劳动合同的计时工不同。证据3真实性确认,其中最后一页写着总计85个工,4月7日有2个工,刚好与原告的证据2项计时工87个吻合,但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被告为证明双方乃建筑工程承发包关系提交了下列证据:1、施工现场请款报批表,用以证明原告及其所在的泥水分包组不定期以原告付小云(是包工头)的名义向被告借支生活费,时间、金额是不确定的,并非按月支取,原、被告不存在支付工资的情形。2、收条,可与原告的证据2印证,写着是工程款,原告自己也确认是工程款结算并非工资结算。工程总结算时间是2014年8月21日,收条时间是2014年8月25日,而原告的入场时间是2014年3月6日,若原、被告是劳动关系,我方则应该是每个月支付工资,不存在借支生活费、工程结束后结算工程款了。3、穗天民调(2014)第039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就是原告证据2中因工程质量问题被扣下的30000元,根据该调解协议的内容也可证明原、被告之间结算的是工程款并非工资。证据4、穗劳人仲案【2014】1624号案庭审笔录,其中第5页原告确认工作时间由自己安排,若原告是我方工人,没理由工作时间由自己安排;原告确认考勤是自己考勤,考勤表无需上交。原告的质证意见是:证据1真实性确认,合法性、关联性不确认,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分包关系,是被告在原告向某索要工资的时候,由于被告拖延时间,才以生活费的形式发放,是被告的格式性文件,被告应该在每个月15日向原告发放工资的。还可以证明原告的工种是水泥班员工。证据2真实性确认,但收条上工程款的理解不同意被告说法,工程款是原告为了完成被告的项目工程,按双方在招聘时谈好的施工工作的工作量和单价计算出来的工资总额,工程款就是工资总额,并非原告承包该工程的工程款。且收条上的工程款的字眼而是和建筑领域农民工劳资关系案件中常用的名词,不能以此认定双方的关系是承包分包关系,而且金额也并非转账支付,是被告以现金分批分次支付给泥水班组的人员。证据3真实性合法性确认,关联性我方认为根据协议书的情况,明确了原告的身份是被告派项目现场负责人聘请的泥水班工人,确认原告是被告聘请的泥水班工人,而非包工头。证据4真实性合法性确认,原告考勤是每天都需要向被告出具考勤人数的情况表,由被告负责人签名确认,工作时间因为工期相对较长,没有出现加班情况,工作时间也是双方在开工前确认好的,被告均需对原告的工作时间进行考勤确认,双方形成实质性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本院认为,一方面,原告所举证的出入证并非工作证,故不能证明原被告是劳动关系;另一方面,《施工现场请款报批表》所列明的“总分包方”、《收条》显示的“工程款”及《人民调解协议书》、结算单等可相互印证,证实原告负责泥水班组的人员招聘、工作安排、工程结算、报酬发放等,即原被告之间乃发包、承包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付小云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10元由付小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的次日起七日内按上诉请求的项目及相关交费规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陈 亮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文蓓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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