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陷入债务危机,如何设计债务重组进行自救?

时间:2015-11-30 12:32 作者:谢辉律师 点击:

        ■前言
      陷入债务困境的企业、个人,经营状况每况愈下,流动资金日益枯竭,债务利息越积越多,债务总额越来越大,违约越来越多,往往会被债权人追得焦头烂额,拆东墙补西墙,疲于应付。
      债权人越来越失去耐心,诉讼越来越多,最终资产被法院全部查封、不可避免地被法院强制执行(折价贱卖)。
      法院强制拍卖资产,意味着资产被折价贱卖。因为法院强制拍卖的,拍卖公告只有15天,且竞买人不得贷款,必须一次全额付款。在这样的交易条件下,资产一定是被低价贱卖的。实践中,法院强制拍卖的资产按市场价约6.5折低价处理的,比比皆是。所有的资产被低价处置后,根本不足以偿还债务,债务人仍背负巨额负债,永远难以翻身,最终的结果就是彻底破产。
      债务人与其被动等待消耗机会,倒不如主动申请债务重组,与债权人进行积极的谈判,以争取断臂自救。
 
      ■债务重组的根本目?
      债务人想避免彻底破产,就必须积极面对,与债权人积极协商谈判,提出合理可行的债务重组方案,努力实现债务重组。
      简单说,债务重组的根本目的在于:
      1、使现有的资产最大化。所有的资产,不通过法院拍卖处理(贱卖),而是以接近市场的价格变现或以物抵债。
      2、使债务最小化。说服债权人减免本金、减免利息等方式,缩减债务。
 
      ■如何设计债务重组方案?操作技巧如何?如何自救?
      一、首先分析债务构成,不同的债务,采取不同的应对方法:
      1、信用卡欠款
      如果透支信用卡无法及时偿还的,将会面临刑事诉讼,会被银行控告信用卡诈骗,所以,为避免牢狱之灾,应该优先偿还信用卡欠款。
      2、有抵押担保的债权,比如银行的抵押贷款
      担保债权人的立场往往比较强硬,很难让步的。有抵押担保的债权人倾向于快速起诉,快速强制拍卖抵押资产,不惜折价贱卖。
      以银行为例,银行一般是按50%~70%的比例发放贷款,也就是会说,即使资产被折价30~50%处置,银行也在所不惜。资产被折价处理,对银 行并没有什么损失,真正遭受损失的是债务人,以及其他没有抵押权的债权人。
      所以,对有抵押担保的债权人,应该通过协商以及诉讼技巧,尽量拖延其起诉,或确保其不会查封、不会启动强制拍卖程序。
      3、民间借贷(包括高利贷)、经济合同债务等普通债权
      民间借贷的利息受到法律的限制,现行法律允许的最高利息是月息3%,对于超出月息3%以上的高息,债务人有权要求返还。
      我们希望通过沟通,普通债权人能够做出重大让步,实现债务重组。
 
      二、控制现金收益,保存一定的资产,才有能力与债权人谈判(折价兑现)或东山再起。
      如果有优良资产,则要提前布局、提前找买家。
 
      三、向债权人披露面临破产的真实状况,用破产的严重局面打消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心理预期。同时,提供一个切实可行的重组方案,让债权人看到一定的希望
 
      四、尽可能稳住全体债权人不要起诉,在资产没有被查封的时候,积极变卖资产、以物抵债。
      在资产没有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无论是自行出售资产、还是以物抵债都是非常方便的。而资产一旦被查封,则变现、抵偿债务均十分困难。即使债权人让步同意重组方案,也难以操作。
      以物抵债。可以将同一资产抵偿给几名债权人,由几名债权人按份额抵债。
 
      五、如果债权人起诉查封资产已经不可避免,则立即通知让熟悉的、友好的债权人提前起诉、提前查封相应的资产,尤其是选择非主流法院起诉、查封为宜。在友好债权人起诉查封后,应积极争取法院支持情况下实现以物抵债。
      财产只能由首封法院处置,即使其他债权人轮候查封该财产,也无权处置该资产。因此,财产要尽可能控制在友好的债权人查封之下,同时要与法院搞好关系,以确保我们可以影响和控制财产的处理程序。尤其是必须先于银行之前起诉查封,迫使银行失去强制拍卖的主动权。
      当友好债权人起诉的时候,起诉案由是需要仔细斟酌,是选择原债务纠纷起诉,还是选择资产抵债合同纠纷起诉(房屋买卖合同)?案由如何选择将直接关系到以物抵债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关系到以物抵债的调解协议能否申请强制执行,也关系到以物抵债协议是否有效的问题、第三人是否可以撤销的问题。

 
      六、如果资产已经被查封,债权人又不愿意以物抵债的,那么只能争取以变卖的方式(不是拍卖的方式)处理查封资产,债务人应该提前尽早放盘,甚至在诉讼期间就可以放盘。
      选择变卖程序的优势在于:
      1、变卖程序不需要支付佣金的,而拍卖程序需要支付成交价5%的拍卖佣金。
      2、变卖的公告时间60天,拍卖的公告时间只有15天。显然,变卖程序有更多的时间找客户,客户也有更多的时间去融资、筹集资金,而拍卖的公告期间只有15天,最后只能是大幅度折价拍卖。
      所以,选择变卖程序处理资产的效果要远远优于拍卖程序。
 
拓展阅读:陷入困境的企业如何通过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破产保护)进行自救?
撰稿:谢辉  律师
咨询:1333283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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