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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一面之词称自己被泥头车掉下石块砸伤,要求车主赔偿13万,被法院驳回

时间:2012-10-26 10:45 作者:谢辉律师 点击:

案情简介:
      原告谢XX诉称,2012年2月10日15时,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平洲三山港口路时,遇同方向行驶由被告潘XX驾驶的粤XXXXX号重型自卸货车(诉称泥头车),货车上掉下一石块,原告躲避不及,导致原告受伤骨折及摩托车损坏。原告随后致电朋友,朋友赶到后报警……
      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到现场勘查,并询问双方当事人,被告潘XX(司机)坚决否认货车跌落石块的可能性。交警部门最后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未能确定石块是货车车厢上掉下致使谢XX受伤,无法认定事故的交通责任。”
      (双方陈述截然相反,必有一方说谎)
      事故发生后,原告住院治疗34天,花去医疗费26515.19元,经司法鉴定,原告因此起交通事故导致的伤残等级为十级。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各项合计约13万多。

法庭审理:
      被告的重型自卸货车按照《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安装了卫星定位功能的监控行驶记录仪,能够准确记录事故当天车辆行驶的时间、地点。因此,如果原告能够提供事故的具体时间、发生的情形,则可以判断原告受伤与被告车辆是否有关联。
      但通过询问原告本人并结合其在交警部门所做笔录及诉讼中所作陈述可知,原告所陈述的对事故发生过程前后存在多处矛盾及不合常理之处,如无法正确陈述事故发生的大概时间、对事故发生时的情形含混其词,无法提供事故时通知朋友到场的电话号码、无法提供该号码的通话记录,无法提供其朋友报警电话的通话记录等。
      由于原告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受伤结果与粤XXXX重型自卸货车之间存在直接关联,故起诉的证据不充分,依据不足,不能证明本案各被告为实际侵权人及赔偿义务人。

法院判决:(2012)佛南法民五初字第1583号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原告谢XX的起诉证据不充分,依据不足,法院最终驳回原告谢XX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原告受伤骨折是事实,被告车辆在事故当天满载泥土经过了事故路段也是事实,而且被告的车辆也购买了充分的商业保险,完全可以转付赔偿责任。按“伤者为大”的一般情理,如果被告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撇清关系,或者说服法院将举证责任转移至原告一方,则法院支持(或者部分支持)原告诉请的可能性是极大的,这也许也是原告方的如意算盘。
      被告之所以能够说服法院将举证责任推到原告一方,原因在于:被告的泥头车安装了卫星定位功能的行驶记录仪,能够准确记录事故当天车辆行驶的时间、地点。正所谓“举头三尺有神明”,“人在做、天在看”,天上确实有一只眼(卫星)在看并记录着,原告拒绝说出事故受伤的具体时间和情形,其谎言当然不攻自破。
 
经办人:谢辉 律师
2012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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