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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后发生产权争议应如何处理?

时间:2012-09-19 10:13 作者:郭忠革律师 点击:
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 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实际登记在“名义上的购买人”名下后,与“实际购买人”发生产权争议  。而名义上的购买人往往以《物权法》:“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因此,谁拥有了权属人为其自己的产权证书,谁就必然成为房屋所有人。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在发生上述情形后,法院以房管局已经确权因此法院不再对此进行处理,或者认定双方之间仅仅存在债权关系也就是房产的所有权还是归属于物权登记人名下,如果该房产的购房款确实是由“实际购买人”出资的,则“名义上的购买人”负有返还出资款款的义务。本律师认为这样的处理时错误的。因为 房屋产权登记是登记机关对不动产当时权属关系及表现状态的认可和证明,并不创设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是否享有对登记不动产的权利,仍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亦即房屋物权登记的效力,仅是一种推定效力,即推定登记的物权人为该房屋的权利人,在该房屋物权不涉及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证明其为真正权利人时,可以推翻这种推定。《物权法》第33条也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从而确定实际购买人是该房产的真正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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