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德培律师事务所
当前位置: 主页 > 案例点评 >

业主反悔终止交易,需赔偿房屋的升值利益

时间:2012-08-08 16:55 作者:谢辉律师 点击:

案情简介
      2009年8月24日,卖方(业主张某)将广州市海珠区顺景雅苑的车位作价15万元出售给交付给买方徐某。买方(徐某)与卖方(业主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对于单方违约不履行合同的情形约定的违约金为交易金额的10%。
      合同签订后,买方依约支付了购房款12万元,余款3万元待办妥交易过户手续时支付。但卖方(业主张某)迟迟不配合办理交易过户手续。期间,房地产市场逐渐回暖,该车位的市场价格也不断攀升。最终,业主张某明确拒绝继续交易,要求买方徐某要么额外增加购房款,要么终止交易。
      买方徐某不同意,仍坚持要求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继续履行。卖方业主张某为了阻止继续交易过户,于是,单方在该车位上设定了抵押权。双方因而成诉。
      现买方徐某诉至法院,要求卖方(业主张某)承担逾期交付车位的违约金7万元,并按照诉讼时的市场价格赔偿买方徐某可预期的车位升值利益损失14万元。

法院审理
      经买方申请,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讼争标的于2011年8月4日时点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市场价值为290000元。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认为,买方卖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均应切实履行。卖方擅自将标的物抵押给案外人,造成无法过户的后果,属于恶意违约。即使卖方退回房款给买方,买方以原合同价格已无法购买到与诉争标的条件相等的车位,该车位的市场价值(29万)与合同原约定的成交价(15万元)的差价属于买方的实际损失,买方主张卖方按照《房屋买卖合同》正常履行可以获得的预期利益损失,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
      2012年8月1日,海珠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卖方(业主张某)向买方徐某承担逾期交付车位的违约金7万元,并按照市场评估价格(29万)赔偿买方徐某可预期的车位升值利益损失14万元。

律师点评
      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卖方因为房屋价值上升而违约的情况屡见不鲜。在本案中,卖方因房屋升值而恶意违约,致使买方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虽然合同中约定了定金罚则,也约定了一方不履行合同的违约金(违约金为总房价的10%,即1.5万元),但买方仍有权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向卖方追索超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即向违约方追索可以合理预期的房屋升值利益损失14万元。
      中国社会广泛存在着各种违约不诚信的行为,究其根本原因在于违约成本很低。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守约方索赔请求的审查往往过于苛刻,常常漠视守约方遭受的种种损失(尤其是隐性的机会成本),无形中支持、鼓励了违约行为,保护了违约者获取的违约利益,这显然与民事行为“诚实信用”的原则是截然相悖的。
      本案,海珠区人民法院最终判令违约方承担迟延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可预期的房屋升值利益损失,充分贯彻了“违约不得获利”的司法原则,即法律不允许违约方通过违约行为来获取利益,此判决为促进社会诚信交易树立了良好的案例。
      在此,借案例点评的机会向该案的主审法官表达真挚的敬意。

 
经办律师:  谢  辉   
咨询:13332831234   
邮箱:xhls@vip.163.com
 
 
------分隔线----------------------------
栏目列表
值班律师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