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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公司下落不明、股东应承担责任

时间:2012-06-11 17:16 作者:谢辉 律师 点击:

案情介绍:
    债务人广州邦*有限公司无法偿还到期债务,债权人依法启动破产清算程序。但债务人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实际控股人均下落不明,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无法接受债务人的财产、印章以及文件资料,导致强制清算无法进展。

法院裁定:
    法院认为,由于债务人邦*公司无法移交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导致无法进行清算,故裁定“终结破产清算程序”,同时告知债权人“由于债务人公司的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导致无法清算的,债权人有权起诉请求有关人员承担民事责任”。

律师点评:
     债务人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且下落不明的情形比比皆是,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通过启动对债务人的破产还债程序,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清算,是债权人实现债权的重要途径。
当进入强制清算程序后,如果债务人不配合或者下落不明、或者无任何财产资料,根本进行有效的清算,必然导致强制清算无法进展。
    法院裁定“由于债务人无法移交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导致无法进行清算,而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的,债权人有权依法向债务人公司的有关人员(股东、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追偿债务。
    也就是说,债务人公司想保持法人人格独立的前提条件之一就是必须配合法院完成有效的清算程序。否则,债务人公司的法人人格就被打破,股东不再承担有限责任,而是直接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经办人:谢辉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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