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德培律师事务所
当前位置: 主页 > 律师说法 >

公司高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业风险

时间:2012-06-11 16:17 作者:谢辉 律师 点击:
      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相比普通员工而言,享有更好的薪酬待遇,大众羡慕。但是,高管们在享受高福利的同时,公也比普通职员承担了更大的职业风险。
      在一般情况下,职员(包括高级职员以及普通职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均由公司承担,职员往往无需对职务行为的后果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员工执行职务是没有法律风险的。相应的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例如:公司的司机在执行职务(开车)过程中,如果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而发生交通肇事,由此而产生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应由单位承担,司机是不承担责任。
      然而,对于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而言,就没有这样的“优待”。
      《公司法》第150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一法律对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责任要求,即要求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否则,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还是套用上述交通肇事的例子来说明,假设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工作需要而自行开车),如果高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而发生交通肇事,那么根据《公司法》第150条规定,由此而产生的交通事故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则该肇事高管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对于同样的事件,发生在不同的职员(高管?还是普通职员?)身上,就可能产生完全不同的法律后果。对高管而言,也应该认识到自身可能面临的职业风险,在执行职务工作过程中,应该充分谨慎义务,以防范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撰稿人:谢辉 律师    
咨询电话:13332831234
邮箱:xhls@vip.163.com
 
 
------分隔线----------------------------
栏目列表
值班律师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