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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转让,未经评估转让无效

时间:2012-06-10 22:18 作者:谢辉 律师 点击:
    案情:
       国有企业A公司,处置企业财产(一幢房屋),处置时没有经过评估,而是参照了2年前的评估报告,将房屋出售给B公司,成交价格为350万元。
      国有企业的股东(出资人)C认为,该房屋处置价格明显偏低,国有企业A公司与B公司相互串通,损害了国有资产,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房屋转让合同无效。
 
法院判决:
      法庭查明,涉诉房屋两年前的评估价格为350万元,而最近的评估价格为680万元。
人民法院认为:
      一、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置国有资产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未经依法评估而转让的,可以认定为无效。
      二、本案中,受让单位B公司明知该转让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且没有经过评估的情况下,仍以显低于市场价格的购买房屋,所以,B公司不属于善意受让人,不能受到物权法的保护。
      最后法院判决: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房屋转让合同无效。
 
点评心得:
      程序正义,是实现实体正义的基本保障。没有程序正义,就不会有真正的实体正义。若如果以维护实体正义的名义轻视程序执法,势必会破坏程序正义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最终的结果必然是损害了社会整体正义。
    处置国有资产与一般的公司资产不同,处置国有资产应严格遵守关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一系列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的目的在于保护国有资产不被恶意侵占或流失,因而具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性质。所以一旦违反,就有可能导致资产处置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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