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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了法院委托拍卖的不交吉房屋,能否要求原居住人搬迁?

时间:2012-06-10 14:42 作者:谢辉 律师 点击:
      案情:广州市豪贤路35号9楼某单位是某联发公司的自有房屋,某联发公司将该房屋安置给被拆迁户肖某居住,双方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但没有签订租约,也没有约定租期。由于该联发公司对外负债,被债权人告上法庭,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拍卖了该9楼单位。何某在拍卖场上以194000元不交吉价格成功竟购。随后,何某要求原居住人被拆迁户肖某搬迁,而肖某则要求继续居住。双方发生纠纷,于是何某向法院起诉。

      法院判决:被告肖某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年内自行搬迁,将豪贤路35号9楼某单位腾空交还原告。被告暂住期间应参照房管部门评定的私房住宅标准租金向原告交纳房屋使用金。

      律师评析:原告何某以194000元不交吉价格成功竟购,并办理房产转让登记手续,已经合法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故原告对该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由于原住户肖某与原产权人某联发公司之间仅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双方并没有签订租赁合同,亦没有约定租赁期限。所以,根据《合同法》第232条规定,新产权人是有权要求其搬迁的。鉴于原告是以不交吉价取得上述房屋,该屋现由被告户居住使用,故原告何某应酌情给予原居住人一段搬迁时间(司法实践中,搬迁过渡期常常为1年左右)。
      现实生活中,很多投资者会到法院强制拍卖场所去淘金,对于不交吉的物业,常常能够以低价成功竟购。但对于低价竟购后的搬迁成本,也应该有所准备!
 
撰稿人:谢 辉  律师
咨询电话:13332831234
电子邮箱:xhls@vip.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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