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德培律师事务所

公司清算注销后,材料商诉讼股东,要求返还材料欠款,股东如何答辩?

甲与乙合股开公司,一年后因经营不善,清算注销。2011年12月开始进行清算,于2012年5月份注销。经营期间,向材料商B佘欠材料费55000余元,于清算前写下欠条,但B作为个体户未开具发票给公司,因此清算期间未列入债权。2012年2月,B诉讼甲(法人代表)要求返还欠款,后因诉讼主体错误撤消诉讼。现B又以公司恶意清算注销为名,诉讼股东甲和乙为连带责任,要求返还欠款。请问,公司是否算恶意清算注销?股东要承担什么责任?清算人员要承担什么责任?股东如何答辩?
回答者: 谢辉 ||2012-11-21 15:36
从你反映的情况看,你们公司清算债权债务并未通知B债权,显属过错(即使不出具发票,民事债权也是合法有效的),也就是说,公司属于未经依法清算而注销,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之规定,公司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以上咨询意见仅供参考,谢辉 律师